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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全盘点:2020年养老产业法规、政策与标准汇总
发布时间:2020-12-23   浏览量:5441

极不平凡的2020年即将结束,回首这一年,国家发布了多项养老产业法规、政策及行业标准规范,促进康养行业的健康发展,接下来我们将对2020年养老产业做个简要盘点,供康养行业人士参阅。

先做三点说明:

其一,本文盘点汇总的是国家和中央部委层面的法规政策标准,各地方的没有纳入;

其二,本文汇总的法规政策标准以发布日期为准,故有些落款日期为2019年末或者实施时间为2021年的政策文件也纳入进来了;

其三,本文汇总的法规政策标准均与养老产业直接相关或专项性文件,间接影响养老产业发展的文件不再一一列举。

我们将其分为法律法规、政府政策和行业标准三大类,按照发布日期顺序对这些文件及其关键内容进行梳理,一起来看看。

#法律法规

01.《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6号)

发布时间:2020-09-17

新修订的《办法》一方面对养老机构服务活动进行规范,明确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等养老机构服务活动的内容,另一方面也对养老机构内部运营管理,诸如消防安全、食品安全、人员配备等提出要求。同时,为了确保对养老机构的管理落实落细,《办法》在2013年规章基础上丰富了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部分的内容。

新修订的《办法》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现实中存在的突出问题。2017年以来,民政部联合相关部门持续开展了全国养老院服务质量专项行动,发现目前养老服务中监管制度不健全、协同机制不紧密等问题依然存在,欺老虐老等行为时有发生,在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中还暴露出应急救援能力不足的短板。《办法》针对上述问题规定了相应的解决措施,以增加规章的针对性和操作性。

#政府政策

01.《民政部关于加快建立全国统一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体系的指导意见》(民发〔2019〕137号)

发布时间:2020-01-02

《意见》提出,到2022年,全国统一的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体系基本建立,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有新提升,公众对养老服务的安全感、满意度进一步提高。

02.《民政部关于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的通知》(民发〔2019〕124号)

发布时间:2020-01-08

《通知》提出,以完善“物质类救助+服务类救助”的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方式为方向,以满足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需求为目标,以落实委托照料服务为重点,着力完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政策措施、标准规范和监管机制,不断提升服务质量,确保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平日有人照应、生病有人看护”。

《通知》要求各地要加强委托照料服务与居家社区养老、扶残助残等服务的衔接,整合相关资源,创新服务方式,全面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服务保障。要优先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提供无偿或低偿的社区日间照料服务,积极引导和支持养老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志愿者等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提供个性化、专业化服务。

03.《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养老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南(第二版)〉的通知》(民电〔2020〕18号)

发布时间:2020-02-07

《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养老机构出入管理,保障刚性服务需求。

因家庭无力照顾等特殊情况确需返院的春节回家老年人、拟新入住老年人,以及返岗的养老机构工作人员,如果没有疑似症状、且没有在15日内接触湖北疫区逗留经历人员等《指南》禁止进入的情形,可经医学隔离观察14天无异常后,收住入院或上岗工作。有条件开展医学隔离观察的养老机构,可以自行开展拟进入人员的医学隔离观察;不具备条件的,市或县级民政部门要在本级联防联控机制统筹下,通过政府指定的集中医学隔离观察点、有条件的养老机构或新设立的专门场所,对拟进入人员进行集中医学隔离观察。省级民政部门要加强统筹指导。

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含社区养老机构、日间照料中心、养老驿站、农村幸福院等)原则上暂停集中式服务和聚集性活动;有老年人全日托养的,按养老机构疫情防控要求管理。对空巢(独居)、生活不能自理且子女亲属已接受隔离治疗,或者子女亲属参加疫情防控一线工作无暇照顾的老年人等刚需群体,经与家属协商一致,在安全防护前提下,充分发挥联防联控机制保障作用,动员村(居)民委员会、物业企业、养老服务机构等做好上门帮扶或接收入住养老机构。

04.《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确定第五批中央财政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地区的通知》(民函〔2020〕13号)

发布时间:2020-02-18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中央财政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函〔2016〕200号)、《民政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五批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申报工作的通知》(民办函〔2019〕126号),在各地申报推荐的基础上,经专家评审,民政部和财政部共同确定北京市海淀区等59个市(区、州)为第五批中央财政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地区,《通知》公布了试点名单。

05.《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分区分级精准做好养老服务机构疫情防控与恢复服务秩序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办发〔2020〕6号)

发布时间:2020-03-05

《意见》指出要坚持分区、分级、分类、稳妥、有序原则,在当地党委和政府领导下,将养老服务机构疫情防控纳入当地疫情防控联防联控机制,在确保疫情防控到位的前提下,稳妥推进疫情防控期间养老服务机构恢复服务工作,确保老年人生命健康安全,更好服务老年人需求。

同时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养老服务机构渡过难关。将养老服务机构特别是社会服务机构类型的养老服务机构纳入扶持范围,推动落实好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医保费和缓缴住房公积金,临时降低用气用水用电价格等国家及本地区出台的优惠政策。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情况出台养老服务场地租金减免和临时补贴政策。有条件的地方可联合相关部门做好资金调度提前拨付补助资金,采取阶段性减免公建民营养老服务机构管理费、提高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补贴标准,提高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补贴标准,给予养老护理员临时岗位补贴等扶持措施,帮助养老服务机构渡过难关。

06.《关于促进消费扩容提质加快形成强大国内市场的实施意见》(发改就业〔2020〕293号)

发布时间:2020-03-13

《意见》指出大力发展“互联网+社会服务”消费模式。促进教育、医疗健康、养老、托育、家政、文化和旅游、体育等服务消费线上线下融合发展,拓展服务内容,扩大服务覆盖面。探索建立在线教育课程认证、家庭医生电子化签约等制度,支持发展社区居家“虚拟养老院”。鼓励以高水平社会服务机构为核心,建立面向基层地区、欠发达地区、边远地区的远程在线服务体系。

07.《民政部办公厅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做好当前民政服务机构安全防范工作的通知》(民电〔2020〕50号)

发布时间:2020-04-03

《通知》提出,对养老服务机构,要按照全国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整治指南和《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等国家标准要求,重点排查消防设施设备不达标、存放易燃易爆物、堵塞消防通道、建筑材料防火等级不达标,以及电器产品及其线路管路、供暖设施设备、燃气设备等未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等安全隐患。

扎实推进民办养老机构消防安全达标提升工程,对发现的安全隐患,按照“一院一案”要求,联合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整改到位。要防止因疫情防控和封闭管理,造成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监督管理不到位引发次生事故。

08.《民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2020年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工作的通知》(民发〔2020〕46号)

发布时间:2020-04-27

《通知》提出,到2020年底,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全面实施,全国统一的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制度普遍推行,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准备工作有序开展,养老院重大安全隐患基本消除,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长效机制逐步健全,社会对养老服务满意度持续提升,老年人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持续增强。

《通知》还明确了7项重点任务:统筹做好养老机构疫情防控和有序恢复服务秩序工作。抓好《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准备工作。推行全国统一的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制度。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继续实施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实施民办养老机构消防安全达标提升工程。开展养老服务人才培训提升行动。

09.《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民政部办公厅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公布国家森林康养基地(第一批)名单的通知》(办改字〔2020〕53号)

发布时间:2020-06-05

《通知》公布了内蒙古牙克石市、天津市九龙山森林康养基地等96家第一批国家森林康养基地。要求

各国家森林康养基地进一步完善建设方案,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着力优化美化森林环境,完善服务设施,丰富森林康养产品,依法规范经营,提高森林康养服务水平。要按照生态优先、集约节约发展的原则,在严格保护生态环境、严格执行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严格遵守自然保护地各项规定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现有设施开展森林康养服务,严禁搞大拆大建和重复建设,坚决禁止违法建设别墅。

10.《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健康委银保监会国务院扶贫办中国残联全国老龄办关于加快实施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工程的指导意见》(民发〔2020〕86号)

发布时间:2020-07-15

《指导意见》明确了两个阶段的目标任务,今年底前,推进符合条件的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实施居家适老化改造,为决战决胜脱贫攻坚提供兜底保障;“十四五”期间,继续实施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创新工作机制,加强产业扶持,激发市场活力,加快培育居家适老化改造市场,有效满足城乡老年人家庭的居家养老需求。

《指导意见》统筹施工改造、设施配备、老年用品配置,提出了居家适老化改造项目和老年用品配置推荐清单,明确7项基础类项目和23项可选类项目,指导各地针对老年人多层次的改造需求,合理确定本地区改造项目内容,明确相应的补贴方式。

11.《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开展第四批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的通知》(工信厅联电子函〔2020〕164号)

发布时间:2020-07-16

一是支持建设一批示范企业,包括能够提供成熟的智慧健康养老产品、服务、系统平台或整体解决方案的企业。

二是支持建设一批示范街道(乡镇),包括应用多类智慧健康养老产品,利用信息化、智能化等技术手段,为辖区内居民提供智慧健康养老服务的街道或乡镇。

三是支持建设一批示范基地,包括推广智慧健康养老产品和服务、形成产业集聚效应和示范带动作用的地级或县级行政区。

12.《民政部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规范养老机构服务行为做好服务纠纷处理工作的意见》

发布时间:2020-07-29

目前养老机构服务纠纷有逐渐增多的趋势,这与我国养老服务还处于发展起步阶段有关。有的养老机构服务经验不足,还有的老年人和家属对养老服务不熟悉,再加上这几年养老机构规模快速增加,导致养老服务纠纷数量整体有所增加。《意见》从规范养老机构内部管理服务行为出发,强调养老机构规范化管理,从源头上消除服务安全风险隐患,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纠纷发生。

《意见》平衡保护老年人和养老机构合法权益,确定平等适用法律的原则,既严厉打击养老服务中的欺老虐老行为,也不片面加重养老机构责任。对养老机构已经依法履行服务协议和管理职责,符合服务标准的,依法裁判减轻或免除责任。

13.《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确定首批老龄健康医养结合远程协同服务试点机构的通知》(国卫办老龄函〔2020〕721号)

发布时间:2020-09-01

《通知》公布了北京老年医院等174家医养结合机构作为首批老龄健康医养结合远程协同服务试点机构。同时提出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试点机构的工作指导,对试点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予以协调解决,督促试点机构严格按照远程医疗服务有关规定开展服务,确保试点工作稳步有序开展。

14.《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全国医养结合典型经验的通报》(国卫办老龄函〔2020〕233号)

发布时间:2020-09-01

为总结推广医养结合工作经验做法,进一步加强合作交流,2019年,国家卫健委与世界卫生组织共同开展了合作项目“医养结合在中国的最佳实践”。经各地申报、专家评审、实地考察和官网公示等程序,确定《北京市平谷区卫生健康委:医养联动,老人康乐,政通人和》等199个案例为“全国医养结合典型经验”。

国家卫健委希望各地大力宣传推广借鉴这些典型经验做法,结合实际探索创新,充分发挥典型经验的示范引领作用,扎实推进医养结合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15.《关于印发医养结合机构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国卫办老龄发〔2020〕15号)

发布时间:2020-10-10

为提高我国医养结合机构管理水平,国家卫生健康委、民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制定了《医养结合机构管理指南(试行)》。

《指南》主要明确了六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明确对医养结合机构的基本要求。包括机构设置、科室设置、设施设备配备等要求。

二是明确养老服务管理要求。医养结合机构需按照相关标准,制定并组织实施生活照护、基础照护、康复服务、心理支持、照护评估等方面的养老服务管理制度,并加强质量管理。

三是明确医疗服务管理要求。包括医疗质量管理、医疗护理服务管理、医疗康复服务管理、安宁疗护服务管理、感染防控管理、传染病管理、用药管理、病历管理。医养结合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发布或认可的诊疗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提供医疗服务,制定并组织实施管理制度。

四是明确医养服务衔接管理要求。包括服务有效衔接和信息化管理。医养结合机构应充分发挥信息技术的支撑和引领作用,开展服务质量管理与控制,包括建立老年人电子健康档案、加强对相关人员的联动管理、鼓励开展上门医疗卫生和养老等延伸服务。

五是明确运营管理要求。包括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行政办公管理、后勤管理、档案管理、外包服务管理、签约及投诉管理、收费管理。

六是加强安全管理。包括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安全巡查管理、出入与人身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管理、食品安全管理、财产安全管理、信息安全管理、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安全教育与培训。

16.《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养老院院长培训大纲(试行)》和《老年社会工作者培训大纲(试行)》的通知》(民办发〔2020〕32号)

发布时间:2020-10-23

按照经国务院同意、民政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扩大养老服务供给促进养老服务消费的实施意见》(民发〔2019〕88号)提出的“开展养老服务人才培训提升行动,确保到2022年底前培养培训1万名养老院院长、10万名专兼职老年社会工作者,切实提升养老服务持续发展能力”工作要求,为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培训科学性、系统性和实用性,民政部组织制定了《养老院院长培训大纲(试行)》和《老年社会工作者培训大纲(试行)》(以下简称两个《大纲》)。

两个《大纲》以当代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为导向,以提高养老机构管理人员、老年社会工作者专业素质和实践能力为目标,在总结各地人才培养经验基础上,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所列课程包括养老院院长和老年社会工作者应知应会的政策趋势、理论方法、实务技巧等,是各级民政部门、培训机构组织开展培训的重要依据。

17.《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养老机构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精准防控及应急处置工作的通知》(民办函〔2020〕120号)

发布时间:2020-11-12

为统筹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养老服务发展工作,在总结前期疫情防控经验基础上,民政部根据养老机构面临的疫情防控不同情形,制(修)订了三个指南供各地民政部门结合实际使用。

一是制定了《养老机构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指南》,将其作为养老机构所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内无本土确诊病例发生时的常态化防控措施;

二是修订《养老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南(第二版)》,形成了《零星散发区域养老机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南》,作为养老机构所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内出现零星散发本土确诊病例但机构内无感染情况下的防控措施;

三是修订《新冠肺炎疫情高风险地区及被感染养老机构防控指南》,形成了《新冠肺炎疫情高风险地区及被感染养老机构防控指南(第二版)》,作为高风险区域和出现院内感染养老机构的防控措施。

18.《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切实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45号)

发布时间:2020-11-24

《实施方案》聚焦老年人日常生活涉及的出行、就医、消费、文娱、办事等7类高频事项和服务场景,提出了20条具体举措要求:

一是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状态下对老年人的服务保障,包括完善“健康码”管理便利老年人通行、保障居家老年人基本服务需要、在突发事件处置中做好帮助老年人应对工作。

二是便利老年人日常交通出行,包括优化老年人打车出行服务、便利老年人乘坐公共交通、提高客运场站人工服务质量。

三是便利老年人日常就医,包括提供多渠道挂号等就诊服务、优化老年人网上办理就医服务、完善老年人日常健康管理服务。

四是便利老年人日常消费,包括保留传统金融服务方式、提升网络消费便利化水平。

五是便利老年人文体活动,包括提高文体场所服务适老化程度、丰富老年人参加文体活动的智能化渠道。

六是便利老年人办事服务,包括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优化“互联网+政务服务”应用、设置必要的线下办事渠道。

七是便利老年人使用智能化产品和服务应用,包括扩大适老化智能终端产品供给、推进互联网应用适老化改造、为老年人提供更优质的电信服务、加强应用培训和开展老年人智能技术教育。

19.《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推动物业服务企业发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意见》(建房〔2020〕92号)

发布时间:2020-12-04

《意见》要求,一是补齐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短板。包括盘活小区既有公共房屋和设施,保障新建居住小区养老服务设施达标,加强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布点和综合利用,推进居家社区适老化改造

二是推行“物业服务+养老服务”居家社区养老模式。包括养老服务营收实行单独核算,支持养老服务品牌化连锁化经营,组建专业化养老服务队伍。

三是丰富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内容。包括支持参与提供医养结合服务,支持开展老年人营养服务和健康促进,发展社区助老志愿服务,促进养老产业联动发展。

四是积极推进智慧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包括建设智慧养老信息平台,配置智慧养老服务设施,丰富智慧养老服务形式,创新智慧养老产品供给。

五是完善监督管理和激励扶持措施。包括加强养老服务监管,规范养老服务收费行为,拓宽养老服务融资渠道。

20.《关于开展示范性全国老年友好型社区创建工作的通知(国卫老龄发〔2020〕23号)

发布时间:2020-12-11

《关于开展示范性全国老年友好型社区创建工作的通知》提出,到2025年,在全国建成5000个示范性城乡老年友好型社区,到2035年底,全国城乡社区普遍达到老年友好型社区标准。

根据通知,开展这项工作的目标是,提升社区服务能力和水平,更好地满足老年人在居住环境、日常出行、健康服务、养老服务、社会参与、精神文化生活等方面的需要,探索建立老年友好型社区创建工作模式和长效机制,切实增强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创建全国示范性城乡老年友好型社区将从六个方面着手,包括改善老年人的居住环境、方便老年人的日常出行、提升为老年人服务的质量、扩大老年人的社会参与、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和提高为老服务的科技化水平。

具体内容包括:支持对老年人住房的空间布局、地面、扶手、厨房设备、如厕洗浴设备、紧急呼叫设备等进行适老化改造、维修和配备,加强社区道路设施、休憩设施、信息化设施、服务设施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设施和场所的无障碍建设,鼓励社区自设老年教育学习点或与老年大学、教育机构和社会组织等合作在社区设立老年教育学习点,开展“智慧助老”行动。

21.《关于开展医养结合机构服务质量提升行动的通知》(国卫办老龄函〔2020〕974号)

发布时间:2020-12-14

明确自2020年起开展为期3年的医养结合机构服务质量提升行动,重点解决影响医养结合机构医疗卫生服务质量的突出问题;到2022年年底,医养结合服务质量标准和评价体系基本建立,医养结合机构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显著提升。

《通知》要求,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对各类医养结合机构医疗卫生服务质量的检查,发现存在的问题与不足,明确整改方向和内容。推动医养结合机构规范开展内部医疗卫生服务,落实完善医养结合机构服务和管理相关制度和标准。加强医养结合机构管理人员、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护理员等人员队伍能力建设,鼓励医护人员到医养结合机构执业。加强信息技术支撑,完善全国医养结合管理信息系统,扩大国家老龄健康医养结合远程协同服务试点。加强医养结合机构常态化疫情防控和传染病防控工作。

#标准规范

01.《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GB38600-2019)

发布日期:2020-01-13

标准框架分为7部分,主要内容是基本要求、安全风险评估、服务防护和管理要求。其中,基本要求部分明确了养老机构应当符合消防、卫生与健康、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建筑、设施设备标准中的强制性规定及要求。标准中提出的预防和处置措施都是经过基层长期实践、广泛验证的有效措施,养老机构只要高度重视、规范化操作就能大幅度降低管理中的风险。

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的出台明确的是养老服务机构的安全红线,与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相互支撑,各有定位,初步形成了全国统一的养老机构服务标准和评价体系的框架。

这项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发布,将有助于养老机构管理者和服务人员提高标准意识,做到服务安全有标准可守、有规矩可循,在确保安全的基础上不断提高养老服务的质量。

02.《老年保健服务规范》(GB/T 39510-2020)

发布日期:2020-11-19

本标准规定了老年保健服务的术语和定义,服务项目、机构管理、服务类型及流程﹑服务要求等。本标准适用于为老年人提供非医疗性老年保健服务的机构(简称机构),包括保健服务机构、养老机构﹑社区服务中心等。该《规范》将于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来源:新华养老週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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